代建管理費有了新規定
—《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》9月1號起施行
發布時間:2016-08-25 08:44:489月1日起,國家財政部發布的《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》將施行。
據該規定第八條,政府設立(或授權)、政府招標產生的代建制項目,代建管理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,按照不高于本規定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,計入項目建設成本。
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項目,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項目建設管理費,確需同時發生的,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。
建設地點分散、點多面廣以及使用新技術、新工藝等的項目,代建管理費確需超過本規定確定的開支標準的,行政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事業單位中央項目,應當事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準,并報財政部備案;地方項目,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審核批準的要求和程序。
代建管理費核定和支付應當與工程進度、建設質量結合,與代建內容、代建績效掛鉤,實行獎優罰劣。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、工程質量優良、項目投資控制在批準概算總投資范圍3個條件的,可以支付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,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一般不得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%,需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,應當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;未完成代建任務的,應當扣減代建管理費。